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防,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连英,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会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0439887C。
法定代表人:燕增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国防、卜连英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防、卜连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张福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国防、卜连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