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0876-1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原告梁维国与被告陈怀锋(峰)、孙鲁燕、张爱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87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1页第二行与第三行之间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定书中第2页正数第16行”梁维国利用陈怀锋(峰)对自己的信任”补正为”陈怀锋(峰)利用梁维国对自己的信任”。
审判员 孙玉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美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