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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财保6号

王忠雷与刘雪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雷,刘雪山,高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财保6号

申请人:王忠雷,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

申请人:刘雪山,男,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

申请人:高贺,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人王忠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雪山和高贺共同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的房产查封。对被申请人高贺名下价值100,000.00元车库查封。对被申请人高贺名下轿车每台价值30,000.00,共计60,000.00元的两辆轿车查封。申请人以其房产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忠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雪山和高贺共同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的房产查封。对被申请人高贺名下车库价值100,000.00元车库查封。对被申请人高贺名下车,每台价值3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的两辆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20.00元,由申请人王忠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闫金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