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291号
原告:万义云,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27-2号、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义云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义云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义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万义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彭 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