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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93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大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宇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凌,女,四川省普格县。

被执行人:成都大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大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大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被执行人成都大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大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在工行成都青龙东电集团支行***账号上存款6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