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李碧琼,女,1943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高智明,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碧琼与被执行人高智明故意杀人罪一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内容,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智明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29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葛建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