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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特14号

杨祖德、安徽省郎溪县谷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杨祖德,安徽省郎溪县谷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特14号

申请人:杨祖德,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

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谷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郎溪县建平镇中山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5792-3。

法定代表人:季学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祖德与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谷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谷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杨祖德109000元,2016年9月2日后的利息,申请人杨祖德主动放弃。(在拆迁款中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祖德与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谷威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道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