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强,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周文军,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许维芳,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郑国强申请周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8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国强于2016-8-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89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文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