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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8275号

刘军涛、韩文宝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涛,韩文宝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8275号被执行人刘军涛,地址滦南县。被执行人韩文宝,地址。本院在执行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人众人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刘军涛,韩文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军涛;韩文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军涛、韩文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人众人资金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