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00号
申请人(原告):郑庆林,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
申请人(被告):严少敏,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郑庆林与被申请人严少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讼争标的额40万元。申请人郑庆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严少敏人坐落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9号外经贸广场7层105室套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郑庆林提供40万元担保责任(保险单号:AFUZK08Z0117Q000001V)。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庆林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少敏坐落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9号外经贸广场7层105室套房的房地产(查封价值在40万元范围内),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郑庆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国概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丽双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