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0号罪犯吴凡波,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凡波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1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犯与他犯以生冲突,将他犯打伤,造成恶劣影响。江西省温圳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吴凡波提请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凡波自呈报减刑之后,不遵守监规监纪,与他犯以生冲突,将他犯打伤,造成恶劣影响。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撤回(2017)赣温圳狱减字第308号减刑建议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