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鱼钱包(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赵鹏,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贾辉与被执行人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9497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94971元。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审 判 员 张伯虎
代理
审判员 赵金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艾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