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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508号

贾辉、赵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辉,赵鹏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鱼钱包(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赵鹏,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贾辉与被执行人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9497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94971元。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审 判 员  张伯虎

代理

审判员  赵金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艾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