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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刑初46号

徐其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枝,徐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46号自诉人杜秋枝,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人徐其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自诉人杜秋枝以被告人徐其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杜秋枝与被告人徐其华达成和解,自诉人杜秋枝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杜秋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杜秋枝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永尚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赵晨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