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46号自诉人杜秋枝,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人徐其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自诉人杜秋枝以被告人徐其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杜秋枝与被告人徐其华达成和解,自诉人杜秋枝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杜秋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杜秋枝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永尚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赵晨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