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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3号

申请人赵国峰与被执行人韩福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峰,韩福爽,赵国峰,韩福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号申请人赵国峰,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地乡。被执行人韩福爽,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申请人赵国峰与被执行人韩福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柳秀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