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151号

马丽芹、刘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丽芹,刘可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51号

申请人:马丽芹,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刘可成,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马丽芹与被申请人刘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丽芹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可成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可成价值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