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81号
原告:王冠雄,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马丽,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梓涵,男,200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三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岁珍,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雄、马丽、王梓涵与被告罗岁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冠雄、马丽、王梓涵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