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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787号

朱应刚与陆万民、郁永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应刚,陆万民,郁永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787号

原告:朱应刚,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打工。

被告:陆万民,男,汉族,现年约45岁,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郁永群,男,汉族,现年约50岁,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刚与被告陆万民、郁永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朱应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刚撤回对被告陆万民、郁永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应刚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邓长青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