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787号
原告:朱应刚,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打工。
被告:陆万民,男,汉族,现年约45岁,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郁永群,男,汉族,现年约50岁,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刚与被告陆万民、郁永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朱应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刚撤回对被告陆万民、郁永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应刚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邓长青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