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苑中海,男,1987年2月2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苑中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3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苑中海以需要先行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债权数额为由,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苑中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苑中海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代理
审判员 孙玉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祁哲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