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89号
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金碧园西街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德福。
委托代理人:陈友家,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分乐,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分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金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敖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