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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739号

XX与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39号

原告:XX,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杨波,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XX与被告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于钟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