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39号
原告:XX,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杨波,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XX与被告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于钟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