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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42号之一

42周永利与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永利,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42号之一

原告:周永利,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固,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永利与被告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周永利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永利以对方已经将材料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周永利负担。

审判员  袁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