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42号之一
原告:周永利,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固,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永利与被告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周永利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永利以对方已经将材料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周永利负担。
审判员 袁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