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50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法定代表人郭君,总经理。被告胡希云,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