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燕,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光红,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刚,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敏,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燕玲,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吴晓燕、董光红因与被上诉人罗刚、董敏、尹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四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晓燕、董光红收到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晓燕、董光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菲
审判员 高希亮
审判员 贺强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