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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75号

杜树敏与焦永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树敏,焦永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杜树敏,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永太,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杜树敏与被执行人焦永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第4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文书所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焦永太协助杜树敏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杜树敏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杜树敏向焦永太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已提存)。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请协助确认将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XX号房屋产权过户至杜树敏名下。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婧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