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19号
原告:杨文武,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徐文友,男,约30岁,汉族,贵州博兴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杨文武诉被告徐文友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文武于2017年2月4日以被告徐文友已支付本案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文武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文武承担。
审判员 安明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殷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