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金泉,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传祥,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倩,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英,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康金泉因与被上诉人冯传祥、刘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金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金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金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康金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占 山
审 判 员 刘 海 云
代理
审判员 刘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