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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33号

康金泉与冯传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金泉,冯传祥,刘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金泉,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传祥,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倩,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英,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康金泉因与被上诉人冯传祥、刘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金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金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金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康金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占 山

审 判 员 刘 海 云

代理

审判员     刘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