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6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东首。
负责人:刘强,行长。
被执行人:王杰,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区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付保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苑玮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烟草专卖局职工,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龙涛,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国娟,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科员,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同华,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区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付保昌,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红,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环保局科员,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杰、付保菊、苑玮璐、王龙涛、刘国娟、刘同华、付保昌、王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杰、付保菊、苑玮璐、王龙涛、刘国娟、刘同华、付保昌、王红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