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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8号

卫友林与张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卫友林,张胜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8号

原告:卫友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张胜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卫友林诉被告张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卫友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友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钇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