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8号
原告:卫友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张胜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卫友林诉被告张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卫友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友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钇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