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催29号申请人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庭园路3号2008房。法定代表人单美玲。申请人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因持有号码为3130443014991780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广州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000000元,收款人栏空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立案后,于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蕙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