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辉,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法定代表人石广松,社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东,原芦求路西侧占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红
审 判 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青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