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2民初916号
原告:王乐富,男。
被告:付学贵,男。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代表人吴绍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富与被告付学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乐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王乐富负担。
审判长 孙 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翟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