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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被执行人张军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平,张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平与张军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张军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永平履行借款27237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0元,合计27537元。2017年2月6日,经本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张军刚分三年给付张永平借款27237元,于2017年农历6月底履行5000元,2018年农历2月底履行5000元,2018年农历6月底履行5000元,2019年农历2月底履行5000元,剩余借款及执行费2019年农历6月底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君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张军刚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0)君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同 刚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