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839号
申请人:梁达安,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吴宝华,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达安与被申请人吴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宝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柯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