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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839号

梁达安、吴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达安,吴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839号

申请人:梁达安,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吴宝华,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达安与被申请人吴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宝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柯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