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595号
原告:贾成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陈义明,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袁绪术,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贾成磊与被告陈义明、袁绪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严晓为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