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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1595号

贾成磊与陈义明、袁绪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成磊,陈义明,袁绪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595号

原告:贾成磊,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陈义明,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袁绪术,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贾成磊与被告陈义明、袁绪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严晓为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