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94号
原告:邹治全,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璧山县奥派伦鞋垫加工厂,经营者吴晏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吴晏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邹治全与被告璧山县奥派伦鞋垫加工厂、吴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邹治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治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治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邹治全负担。
审判员 王世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