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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94号

邹治全与璧山县奥派伦鞋垫加工厂,吴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治全,璧山县奥派伦鞋垫加工厂,吴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94号

原告:邹治全,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璧山县奥派伦鞋垫加工厂,经营者吴晏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吴晏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邹治全与被告璧山县奥派伦鞋垫加工厂、吴晏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邹治全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治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治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邹治全负担。

审判员  王世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