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永宝金属拉丝厂。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方桥村。经营者:王亚宝
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红锋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工业区。经营者:张乃善,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区永宝金属拉丝厂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红锋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87元,并按月息1.5%支付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已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