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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72号

代春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富贵,代春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十里铺乡闫湖村万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12126318。被执行人代春法,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胜利街人民路东段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0812001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代春法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富贵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代春法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春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1110043071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昆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中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