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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934-5号

姜广盛、柳忠顺等与周广利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广盛,柳忠顺,柳忠峰,周广利,魏丽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934-5号原告姜广盛,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马市。原告柳忠顺,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柳忠峰,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周广利。男,汉族,42岁,住临清市。被告魏丽岩,女,汉族,42岁,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盛、柳忠顺、柳忠峰诉被告周广利、魏丽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丽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新华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都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