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2号。法定代表,荣先国,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武仲裁字816号仲裁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9,688元,执行费10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8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权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