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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77号

张永龙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77号

原告:张永龙,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主要

负责人:郭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菁,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本单位。

原告张永龙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张永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永龙负担。

审判员  孙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钟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