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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财保2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陈朩堂、胡玉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陈朩堂,胡玉华,何清明,田小兰,刘进民,何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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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博,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朩堂,男。被申请人胡玉华,女。被申请人何清明,���。被申请人田小兰,男。被申请人刘进民,男。被申请人何爱萍,女。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朩堂、胡玉华、何清明、田小兰、刘进民及何爱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为其申请提供担保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朩堂、胡玉华、何清明、田小兰、刘进民及何爱萍所有的��值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