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4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住所地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154号。
主要
负责人:冯章伟,主任。
被执行人:林圣瑶,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圣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除了被执行人林圣瑶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57号一层店面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底价抵偿债务,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91.2万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锦
审判员 陈其乐
审判员 黄文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