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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55号

张剑波与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剑波,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波,男,1963年5月1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

法定代表人:郭翠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剑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剑波于2017年1月21日签收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开庭传票。2017年2月7日,张剑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剑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一百九十一元五角,由上诉人张剑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 洁

审判员 阴 虹

审判员 魏应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依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