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197号原告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811号。法定代表人仲崇钰,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红,江苏漫修(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晓进,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无锡绿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倬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