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特96号
申请人:沈为民,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
申请人:尤听妹,女,193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沈金龙(系被申请人尤听妹的儿子),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沈为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尤听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为民称,尤听妹因中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入住苏州福星护理院,现申请宣告尤听妹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沈为民为监护人。代理人沈金龙称,申请人沈为民陈述的均为事实,同意宣告尤听妹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指定沈为民为尤听妹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尤听妹,女,193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室,系申请人沈为民母亲。尤听妹与丈夫沈玉宝(已去世)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沈为民,沈金龙,沈金林(已去世),沈为青(已去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尤听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尤听妹诊断为重度智能障碍。受疾病影响,尤听妹认知功能全面受损,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尤听妹的病情,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听妹配偶已去世,沈为民系尤听妹儿子,可以成为尤听妹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尤听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沈为民为尤听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春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佳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