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3762号
原告:徐祖芬,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655、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17339685J。
法定代表人:陈丽钦,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风、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427号华东城市广场A区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74016949A。
法定代表人:林长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9号贤南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57353385G。
法定代表人:鬲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祖芬、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房地产公司)诉被告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祖芬、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风、范秀清到庭参加诉讼;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百利亨公司)、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百利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PA-07001号的租赁合同、编号为PA-07001号补02号及编号为PA-07001号补03号的《补充合同》、《租赁合同变更确认书》;2、福州百利亨公司、莆田百利亨公司立即返还承租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和第三层第3-018号店面;3、莆田百利亨公司向徐祖芬支付拖欠的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止为2795343.36元)及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KTV部分按日0.1%计算;违约金店面部分按每日50元计算,均自2014年9月16日起分阶段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止违约金为1433393.94元);4、福州百利亨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07年,华东房地产公司与福州百利亨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PA-07001号的《租赁合同》,约定福州百利亨公司向华东房地产公司承租位于位于莆田市××区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用于经营自助式KTV使用。双方对租金、违约责任等在该合同中均作了约定。同年双方又签订合同编号为PA-07001号补02号、PA-07001号补03号的《补充合同》各一份,约定福州百利亨公司向华东房地产公司承租位于莆田市××区北××鲤鱼山××城市广场××号店面用于办公使用。双方亦在该补充合同中对租金、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0年12月23日,华东房地产公司与福州百利亨公司、徐祖芬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确认书》一份,共同确认上述租赁协议由徐祖芬作为出租人与福州百利亨公司继续履行等内容。2014年6月16日,福州百利亨公司向华东房地产公司、徐祖芬发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告知上述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已转让给其注册的莆田百利亨公司,租赁合同由莆田百利亨公司继续履行,福州百利亨公司仍然承担经营风险的连带责任。但此后,莆田百利亨公司一直拖延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仍欠自2014年9月16日起的租金。2016年5月16日,徐祖芬向福州百利亨公司、莆田百利亨公司送达了催款律师函,但该二公司仍拒不支付租金。现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如所诉。福州百利亨公司、莆田百利亨公司未作答辩。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福州百利亨公司、莆田百利亨公司未举证、也未到庭质证。对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的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华东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福州百利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PA-07001号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莆田市××区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用于经营自助式KTV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其中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为装修免租金期;乙方应在进场前向甲方支付183333.32元作为定金,该定金不计利息,在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租金每月一付,应于每期当月10日前支付,甲方应于每期开始月前7天向乙方提供合法税务发票,以使乙方按时凭票付款;租金逐年递增,其中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111526.51元、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115987.57元、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120627.07元;乙方若在租赁期间无故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等同于6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租赁房屋内的全部装修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空调设备、灯具等附着物)均不得拆除或破坏,无偿归甲方所有;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物业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每逾期一日按所拖欠租金的0.1%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同,以最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等内容。该合同中双方亦对各自的通讯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并约定若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如未依约告知而引起投递困难的或无正当理由拒收、退信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5日视为已送达。2007年,华东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福州百利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PA-07001号补02号的《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莆田市××区北××鲤鱼山××城市广场××曾××号店面(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二)用作办公需要;租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其中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为免租期;签订本合同三日内,乙方应支付47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租赁期满,经验收房屋及设备完整无损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租金逐年递增,其中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2738.21元、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2820.36元、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租金为2904.97元;租金每月一付,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逾期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提前退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本合同系上述编号PA-07001号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其他内容均按编号PA-07001号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内容。2007年,华东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福州百利亨公司(作为乙方)就位于上述房屋租赁事宜又签订编号为PA-07001号补03号《补充合同》,约定:为配合甲方华东城市广场主体验收顺利进行,乙方同意暂不装修;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顺延,即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08年4月15日为装修免租期,2008年4月16日开始计算租金,租金计算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其余条款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等内容。后双方依约履行,福州百利亨公司在涉案房屋内开办了AGOGO自助式KTV。2010年12月23日,华东房地产华东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福州百利亨公司(作为乙方)、徐祖芬(作为丙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确认书》,确认:自2011年1月1日起编号为PA-07001号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由丙方作为出租人与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2011年1月1日后的租金归丙方所有;甲方原收取乙方租赁定金183333.32元有甲方直接转给丙方;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有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6月16日,福州百利亨公司向华东房地产公司发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通知函》,称其已注册莆田百利亨公司负责经营莆田华东城市广场的AGOGO量贩KTV,现双方签订的莆田华东城市广场租赁合同项下的福州百利亨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含合同到期后返还的保证金)一并转让给莆田百利亨公司,该租赁合同由莆田百利亨公司继续履行,福州百利亨公司仍承担经营风险的连带责任。后因莆田百利亨公司未能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的租金,徐祖芬于2016年5月16日按照《租赁合同》中福州百利亨公司确认的地址向福州百利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福州百利亨公司在收到函件的三日内付清拖欠的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或者主动与其联系商定相关事宜,否则其将采取相应法律行为追究福州百利亨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此后莆田百利亨公司、福州百利亨公司仍未能支付涉案房屋自2014年9月16日起的租金,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此后不久,经营于涉案房屋内的AGOGO自助KTV即停止营业,涉案房屋现场人去楼空。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302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涉案的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的登记在申请人徐祖芬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查封期间禁止转租、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二、查封涉案的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的登记在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号店面,查封期间禁止转租、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三、查封徐祖芬提供的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城区××金桥××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后本院又根据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闽0302民初37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向徐祖芬承租的登记在徐祖芬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交付给徐祖芬;
二、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的登记在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号店面交付给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查封登记在徐祖芬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区文献××文献路××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禁止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涉案房屋一和涉案房屋二已于2017年1月11日交付给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随后本院作出(2016)闽0302民初37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解除对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的登记在徐祖芬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的登记在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北××鲤鱼山××城市广场××号店面的查封;
三、解除对徐祖芬提供的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位于莆田市××城区××金桥××号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华东房地产公司与福州百利亨公司签订的编号PA-07001号《租赁合同》、PA-07001号补02号《补充合同》及PA-07001号补03号《补充合同》、《租赁合同变更确认书》(实为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华东房地产公司已将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徐祖芬,福州百利亨公司又于2014年6月16日也将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莆田百利亨公司,涉案房屋亦依约交付给莆田百利亨公司使用,故莆田百利亨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向徐祖芬支付租金等相应义务。现莆田百利亨公司未能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的租金,截止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时已达到双方在上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合同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已由本院裁定先予执行且于2017年1月11日交付给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故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要求莆田百利亨公司、福州百利亨公司交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要求莆田百利亨公司向徐祖芬支付拖欠的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因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1月11日交还给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故莆田百利亨公司依法应支付给徐祖芬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的租金为(111526.51元+2738.21元)×5.5个月+(115987.57元+2820.36元)×12个月+(120627.07元+2904.97元)×10.33个月=3330237.09元【其中,涉案房屋一的租金为3251324.28元;涉案房屋二的租金为78912.81元】。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要求莆田百利亨公司就涉案房屋一支付给徐祖芬自2014年9月16日起分阶段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日0.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莆田百利亨公司就涉案房屋二支付给徐祖芬自2014年9月16日起分阶段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50元计算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莆田百利亨公司就涉案房屋二应支付给徐祖芬自2014年9月16日起分阶段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日0.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福州百利亨公司承诺对莆田百利亨公司就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承担连带责任,故徐祖芬、华东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福州百利亨公司对莆田百利亨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福州百利亨公司、莆田百利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PA-07001号的《租赁合同》、编号PA-07001号补02号的《补充合同》和编号PA-07001号补03号的《补充合同》;
二、解除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祖芬与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变更确认书》;
三、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位于莆田市××区北××鲤鱼山××城市广场××~××轴××~××轴××、××及××~××轴××~××轴××层的房屋支付给徐祖芬租金3251324.28元及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1%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111526.5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以113757.0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以115987.5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6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6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以118307.3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以120627.0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16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6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9月16日、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以100120.4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
四、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位于莆田市××区北××鲤鱼山××城市广场××号店面支付给徐祖芬租金78912.81元及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1%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2738.2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以2779.2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以2820.3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6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6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以2862.6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以2904.9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16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6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9月16日、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以2411.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
五、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祖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30元,由徐祖芬、福建省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由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6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60元,均由福州百利亨娱乐有限公司、莆田市百利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倩倩
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
人民陪审员 郑育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