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84号原告朱智忠,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爱兰,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正立,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忠诉被告潘正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智忠于2017年2月8日以被告未到庭,不能查清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智忠负担。
审判员 云文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