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3民初1061号
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576168(1-1)。
法定代表人:姚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江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金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