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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813号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13号申请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5822994。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少刚,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411223197202171532,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生效的(2016)豫1282行审20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少刚缴纳罚款壹拾万伍仟肆佰贰拾叁圆整(¥:105423.00)。

本院查明江铃牌H31车牌号:豫M×××××,途威K32车牌号:豫M×××××,起亚K33车牌号:豫M×××××,捷达牌K33车牌号:豫M×××××,江铃牌H31车牌号:豫M×××××,途威K32车牌号:豫M×××××,起亚K33车牌号:豫M×××××,捷达牌K33车牌号:豫M×××××,江铃牌H31车牌号:豫M×××××,途威K32车登记为王少刚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少刚所有的江铃牌H31车牌号:豫M×××××,途威K32车牌号:豫M×××××,起亚K33车牌号:豫M×××××,捷达牌K33车牌号:豫M×××××,江铃牌H31车牌号:豫M×××××,途威K32车牌号:豫M×××××,起亚K33车牌号:豫M×××××,捷达牌K33车牌号:豫M×××××,江铃牌H31车牌号:豫M×××××,途威K32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