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9973号
原告:黄宗镰,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宗汉,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港诚信商行。经营者:林某。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港诚信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销售的洋酒等食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673元并赔偿原告9673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的洋酒等食品无中文标签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港诚信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宗镰退还货款9673元并增加赔偿原告96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慧婷 百度搜索“”